11月16日至11月29日維持疫情警戒標準為第二級

一、維持現行戴口罩規定,外出時應全程佩戴口罩,但符合以下情形,得免戴口罩:

(一)下列場合得免戴口罩,但應隨身攜帶口罩,且如本身有相關症狀或與不特定對象無法保持社交距離時,仍應戴口罩:
1.於室內外從事運動、唱歌時。
2.於室內外拍攝個人/團體照時。
3.單人或多人進行直播、錄影、主持、報導、致詞、演講、講課等談話性質工作或活動之正式拍攝或進行時。
4.農林漁牧工作者於空曠處(如:田間、魚塭、山林)工作。
5.於山林(含森林遊樂區)、海濱活動。
6.於溫/冷泉、烤箱、水療設施、三溫暖、蒸氣室、水域活動等易使口罩潮濕之場合。

(二)外出時有飲食需求,得免戴口罩。

(三)於指揮中心或主管機關指定之場所或活動,如符合相關防疫措施,得暫時脫下口罩。

二、營業場所及公共場域維持應遵守實聯制、量體溫、加強環境清消、員工健康管理、確診事件即時應變。

三、11/16起有陪侍服務之合法休閒娛樂場所,符合下列防疫措施者,得開放營業:

(一)符合共通性原則:實聯制、量體溫、除飲食等例外情形外,全程戴口罩、從業人員健康監測、良好通風、充足清消設備、每日至少2次環境/物品清消等。

(二)從業人員之接種篩檢
1.均應至少接種1劑疫苗滿14天。
2.首次服務前應提供 3 日內的抗原快篩(含家用快篩)或PCR檢驗陰性證明。

(三)提出申請並經地方政府核准
提供餐飲、民俗調理、美容美體、視聽歌唱等服務或營業項目者,須另依相關指引辦理。

(四)復業後管理
1.未完整接種2劑疫苗滿14天之從業人員,須每週1次抗原快篩(含家用快篩)或PCR檢驗。
2.完整接種2劑疫苗滿14天之從業人員,則無須每週1次抗原快篩(含家用快篩)或PCR檢驗。
3.顧客進場應提供至少接種1劑疫苗證明,且滿14天之證明。

指揮中心將持續觀察疫情態勢,適度放寬管制措施,強化邊境監測及防疫作為。籲請民眾應落實個人防護措施,主動積極配合各項防疫措施,以兼顧防疫與生活品質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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